如何对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行为认定
龙游法律咨询
2025-05-09
结论:
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特定主体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的,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关键在于指使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因果联系,是逃逸使被害人错过救助时机而死亡,且指使主体是特定的几类人。需注意,此共犯仅针对指使逃逸情节。若交通肇事本身构成犯罪,肇事人要对肇事与逃逸行为负责,指使者对指使逃逸及造成的死亡结果担责。如果遇到涉及交通肇事及指使逃逸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条件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且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认定此行为的关键在于指使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逃逸导致被害人错过救助时机而死亡。
(3)指使主体有特定范围,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
(4)这里的共犯仅针对指使逃逸情节。若交通肇事本身已构成犯罪,肇事人要对肇事和逃逸行为负责,指使者对指使逃逸及造成的死亡结果担责。
提醒:
若涉及此类情况,要判断指使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逃逸,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按共犯论处。
2.认定关键是指使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致被害人错过救助时机死亡,且指使主体为特定几类人。
3.这里的共犯仅针对指使逃逸情节。肇事人对肇事和逃逸负责,指使者对指使逃逸及死亡结果担责。✫✫✫✫✫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时,会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2.认定此行为的关键有两点。一是指使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逃逸使被害人错过救助时机而死亡;二是指使主体为特定的几类人。
3.共犯仅针对指使逃逸情节。若交通肇事本身已构成犯罪,肇事人要对肇事和逃逸行为负责,指使者则对指使逃逸及造成的死亡结果担责。
建议:相关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而不是指使逃逸。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和主体身份,依法公正裁判。✫✫✫✫✫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对于交通肇事人来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助被害人并报警,不能听从他人指使逃逸,要对自己的肇事和逃逸行为负责。
(二)特定主体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不能指使肇事人逃逸,否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要对指使逃逸及造成的死亡结果担责。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重点审查指使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指使主体是否符合特定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特定主体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的,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关键在于指使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因果联系,是逃逸使被害人错过救助时机而死亡,且指使主体是特定的几类人。需注意,此共犯仅针对指使逃逸情节。若交通肇事本身构成犯罪,肇事人要对肇事与逃逸行为负责,指使者对指使逃逸及造成的死亡结果担责。如果遇到涉及交通肇事及指使逃逸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条件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且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认定此行为的关键在于指使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逃逸导致被害人错过救助时机而死亡。
(3)指使主体有特定范围,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
(4)这里的共犯仅针对指使逃逸情节。若交通肇事本身已构成犯罪,肇事人要对肇事和逃逸行为负责,指使者对指使逃逸及造成的死亡结果担责。
提醒:
若涉及此类情况,要判断指使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逃逸,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按共犯论处。
2.认定关键是指使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致被害人错过救助时机死亡,且指使主体为特定几类人。
3.这里的共犯仅针对指使逃逸情节。肇事人对肇事和逃逸负责,指使者对指使逃逸及死亡结果担责。✫✫✫✫✫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时,会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2.认定此行为的关键有两点。一是指使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逃逸使被害人错过救助时机而死亡;二是指使主体为特定的几类人。
3.共犯仅针对指使逃逸情节。若交通肇事本身已构成犯罪,肇事人要对肇事和逃逸行为负责,指使者则对指使逃逸及造成的死亡结果担责。
建议:相关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而不是指使逃逸。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和主体身份,依法公正裁判。✫✫✫✫✫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对于交通肇事人来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助被害人并报警,不能听从他人指使逃逸,要对自己的肇事和逃逸行为负责。
(二)特定主体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不能指使肇事人逃逸,否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要对指使逃逸及造成的死亡结果担责。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重点审查指使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指使主体是否符合特定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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